陈江南律师成功为潘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取得不起诉决定书
时间:2023-03-13
潘某任船舶公司单船涂装工程主管,2022年5月27日,因一起安全事故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取保候审。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院。经过本所陈江南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不懈努力,积极寻找相关证据,最终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潘某不起诉。
具体经过:舟山市某公司员工刘某、董某在轮船货舱内使用高空作业车进行喷漆作业。刘某将所驾驶的高空作业车开至货舱废砂及下斜坡板上,导致车身倾翻,造成刘某、董某一同坠落到内底板,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为潘某作为该轮船单船涂装主管,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组织该轮船货舱喷漆作业前,未要求作业人员将货舱四周堆积的废砂清理干净,未有效落实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在事故发生前未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最终导致上述事故发生。因此认定潘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承办期间,陈律师谈话潘某了解案情,认真阅卷,积极寻找相关证据,并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律师意见。从犯罪事实、证据不完整、申请启动侦查实验、潘某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不存在刑事上的因果关系、行刑交叉案件评定标准等角度充分阐述了律师意见。
检察院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并根据辩护意见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后未获得新的证据,最终检察院采纳了陈律师的观点,认为公安机关认定潘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对潘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